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药行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区2010年度医药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专业 |
申报级别 |
资格名称 |
考 试 时 间 |
考试科目 |
西 药 |
中级 |
主管药师 |
9月18日 |
上午9:00—11:00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下午2:00—4:00 |
药学综合知识 |
9月19日 |
上午9:00—11:00 |
药剂学 |
下午2:00—4:00 |
药理学 |
初级 |
药师 |
9月18日 |
上午9:00—11:00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下午2:00—4:00 |
药学综合知识 |
9月19日 |
上午9:00—11:00 |
药剂学 |
药士 |
9月18日 |
上午9:00—11:00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下午2:00—4:00 |
药学综合知识 |
中 药 |
中级 |
主管中药师 |
9月18日 |
上午9:00—11:00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下午2:00—4:00 |
中药学综合知识 |
9月19日 |
上午9:00—11:00 |
中药学 |
下午2:00—4:00 |
中药药剂学 |
初级 |
中药师 |
9月18日 |
上午9:00—11:00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下午2:00—4:00 |
中药学综合知识 |
9月19日 |
上午9:00—11:00 |
中药学 |
中药士 |
9月18日 |
上午9:00—11:00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下午2:00—4:00 |
中药学综合知识 |
二、申报条件
根据《关于开展医药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发〔2007〕66号)规定:申报以下药士、药师、主管药师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是在我区医药行业从事中、西药品采购、销售、保管、调剂、检验、验收验发、养护及中药材种植、加工、炮制等国家未列入以考代评专业并具备从业准入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申报药士(中药士)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药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在上级专业人员指导下能胜任一般的技术工作。
2.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一年以上;高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二)申报药师(中药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医药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处理一般性技术问题。
2.药学及相近专业学历: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八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二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一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者。
3.非本专业学历的人员,在上述各学历层次(不含高中生)规定的专业年限上延长一年。
(三)申报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处理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并能对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2.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或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或经验总结。
3.取得药师(中药师)资格四年以上,药学及相近专业学历:高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七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硕士研究生从事专业工作二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者。
4.非本专业学历的人员,在上述各学历层次(不含高中生)规定的专业年限上延长两年。
三、考评方式
(一)医药行业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申报人员须参加专业考试(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除外),考试合格者方可申报。
(二)对申报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的人员不专设英语和医古文科目考试。主管药师须掌握的英语基础知识已编入“药学综合知识”教材;主管中药师须掌握的医古文知识已编入“中药学综合知识”教材中。在药学(中药学)专业考试中,外语及医古文作为考试内容,在试卷中占有一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