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8号)文件精神,经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本市201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和专业设置
各考试专业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详见《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从2010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1)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专业代码026)和输血技术(中级,专业代码116)专业类别。
二、申报条件
根据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一)卫生初级(士)
1、药、技士
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护士
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三年制及以上);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三年制及以上);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卫生初级(师: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三)卫生中级(医、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7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6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4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2年;
5、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的当年。
(四)学历、工作年限的规定
1、凡报名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人员,其学历取得的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9年12月31日。
2、符合申报条件的2009年度应届毕业生可以申报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有关事项说明:见附件2
三、2010年度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报名
(一)报名方式
201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