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2年;博士后人员。
3、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者。
4、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研究生班结业取得硕士学位者。
5、药(技)士: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6、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资格。
7、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1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取得的学历,必须是在学校完成学制3年以上的护理和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否则不予注册。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8、2002年至2008年通过省内“双四”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本科以上正规学历,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达到省线)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满5年,可按照正常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2)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专科及专科以下正规学历,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达到省线)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可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8]13号)中规定的破格条件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任下一级资格时间从取得全国(含达到省线)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时间算起。
(3)只参加省内“双四”考试取得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者,如再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破格条件申报,同时具备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满7年。
(三)破格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严格执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8]13号)中规定的破格条件。
1、破格申报人员提供的科研项目(课题)指国家或省政府科技部门正式批准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并且申报破格人员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以国家或省政府科技部门批准的原始任务书或合同书为准)。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2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