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社函[2011]686号
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中、省直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0号)精神,现将我省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和方式
(一)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二)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基础知识 |
5月19、20、26、27日 |
0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三)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基础知识 |
5月19日 |
0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专业知识 |
5月20日 |
0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二、成绩管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三、报名要求
(一)凡符合《原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人发〔2000〕462号和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的通知》(黑人发〔2001〕150号)中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附件2),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3)中选择报考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1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药、护、技初级(士)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初级(师)资格考试的学历和资格应按照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的有关条件掌握。
(五)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六)按照《关于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6号)要求,做好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