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名条件
在北京地区经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2010年及以前毕业)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2005年及以前士)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2008年及以前毕业)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2010年及以前毕业)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2003年及以前师)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2004年及以前师)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2006年及以前师)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2008年及以前师)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其中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和全科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未满2年;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考试时间
(一)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基础知识 |
5月21、22、28、29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二)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基础知识 |
5月21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专业知识 |
5月22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四、其他说明的问题
(一)凡符合《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3]1号)规定的报名条件(见附件1)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2)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对于未列入考试目录的专业,经单位相关部门考核并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组建的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为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