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⑴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⑵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⑶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⑷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报名程序
㈠网上申报:自2008年12月17日9:00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hhrdc.com或者www.21wecan.com.cn),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资料(个人相片必须按照规定上传),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2009年1月7日。网上报名表中考区填写“福建”,考点填写厦门,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一致并填写全称。
㈡所在单位审查:自行打印填写好的《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并盖章(流动人员须经档案存放单位盖章)。
㈢现场确认:考生携带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含证明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厦门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地址:思明区溪岸路174号(中山公园北门斜对面或乘BRT快速公交到斗西路口站或二市站)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为:2008年12月29日、30日、31日和2009年1月8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00)详见现场确认时间安排表。
日 期 |
单 位 |
2008年12月29日 |
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第三医院、口腔医院、疾控中心、仙岳医院 |
2008年12月30日 |
中山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心血站、急救中心、医科所、卫校、174医院 |
2008年12月31日 |
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翔安区、同安区 |
2009年1月8日 |
其他 |
㈣报名费缴纳:通过现场确认的考生按规定缴纳考试报名费用(中级每人每门70元,初级每人每门50元),并妥善保管好缴费收据。
三、材料要求
㈠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公立医疗机构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民营医疗机构、私人诊所等机构的考生还须加盖人事代理部门印章);
3.本人近期2寸彩色(白底)同版免冠照片2张;
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地生源省外卫生专业中专毕业生,还须提供当年教委招生计划。
2009年护理、助产专业的应届毕业生报考护理学初级士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学习证明并由学校按照文件要求统一收材料,统一报名参加考试。
㈡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及复印件,报名时须填写原档案号。
㈢申报护理专业中级、初级(师)的人员,还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㈣申报中级、初级(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提交卫生专业技术初级(师)、初级(士)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现工作岗位和上一级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须提交从事现工作岗位满2年的聘书原件和复印件。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提交本专业下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㈤申报专业的专业代码在026至089之间(含026和089)以及114的人员,还须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试点单位,还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考全科医学中级的考生还必须提交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港、澳、台考生,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在医疗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