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四、报名条件
(一)参加卫生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士级资格考试。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卫办人发〔2002〕118号文件精神,护士执业考试不再单独举行,与护士专业士级资格考试并轨。
2、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学、护理、技术士级职务满5年,可参加师级资格考试。
3、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学、护理、技术士级职务满2年,可参加师级资格考试。
4、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可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师级资格考试。
5、临床医学(包括中医、口腔)、预防医学专业初级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参加卫生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参加中级资格考试,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凡到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师、护师,均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对学历或学位的审核,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208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10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报名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计算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五、考试范围及方式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详见《2009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及11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65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六、考试时间
(一)人机对话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基础知识 |
5月9、10、16、17日 |
8:30一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二)纸笔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基础知识 |
5月9日 |
9:00一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专业知识 |
5月10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七、考试收费:
初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50元,中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