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时间和专业设置
(一)考试时间
自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代码为026至083(含)之间的各专业“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两个科目的考试,均改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两个科目的考试仍采用纸笔作答的方式进行。除此之外的各专业各科目仍采用
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各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时间如下:
5月26日 9:00-11:00 基础知识
14:00-16:00 相关专业知识
5月27日 9:00-11:00 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实践能力
人机对话考试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专业设置
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为112个专业。其中:初级(士)考试共12个专业(代码001-012),初级(师)考试共13个专业(代码013-025),中级考试共87个专业(代码026-112)。除初级(士)考试专业代码003“护理学”一个专业由“山东省”报考外,其它111个专业均在“山东人事”上报考。 详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1)。
从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初级资格将增加病案信息技术(初级士为012、初级师为025)1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增加全科医学(中医类、027)、社区护理(096)、病案信息技术(112)3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取消原肿瘤学(063)1个专业类别,在2006年度未通过肿瘤学专业考试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选择报考肿瘤内科学、肿瘤外科学或者肿瘤放射治疗学专业。
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市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三)成绩管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2006年度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在报考2007年度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因档案号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2007年、2006年的考试合格成绩无法合成的,后果自负。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报名条件详见附件2。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8(含)之间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
(五)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