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人事处及驻石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考试中心和省卫生厅考试培训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考发[2007]42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200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级别、专业、科目和时间
2007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初(士、师)和中两个级别,四个科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113个专业(专业目录见附件2)。
从2008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2)中级资格将增加疼痛学(083)1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自2008年起,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共64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49个专业的四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的64个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基础知识 |
5月17、18、 24、25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的49个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基础知识 |
5月17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专业知识 |
5月18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考生参加纸笔作答时应携带2B铅笔、钢笔或圆珠笔、橡皮。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考条件(附件1)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级别的考试。
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均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工作年限的证明。
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2)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之间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三、考试成绩有效期限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的,由当地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相应类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