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职改办,市属有关部门、中央省部属驻邯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河北省卫生厅考试培训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考发[2007]42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2008年度我市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方式
自2008年起,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共64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49个专业的四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的64个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7、18、
24、25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的49个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7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8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二、报考条件及范围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临床医学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1、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1、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2、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3、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相关事宜
1、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