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从2008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初级资格将增加疼痛学(083)1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
(七)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 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由外省转入我省的考生,报名时须向省职考办提交卫生部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考试成绩单;需到外省报名的考生,统一到省职考办办理。
(九)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9 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7]78 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五、考试收费
考试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04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价收函 [2001]52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报名费每人 13 元,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 50 元(市州上交国家及省 32 元,留用 18 元);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 70 元(市州交国家及省 52 元,留用 18 元)。各市州留用报名费 13 元。
六、考试教材征订及考前培训
考试教材的征订及发行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联系电话:0431-85658539 。其它发行方式在省职考办网站另行通知。
七、考试成绩发布及资格证书颁发
考试成绩一般由国家在考后2个月左右发布。考试合格(资格)证书一般由国家在发布考试成绩1个月后开始下发。省职考办网站上(www.jlzkb.com )将及时发布成绩查询和证书发放通知 。
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同一专业全部科目单科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由人事职考部门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用印的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在省职考办报名的,领取地点另行通知;在各市州报名的,按当地人事职考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领取合格(资格)证书时须持《准考证》、身份证,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证书工本费。
颁发证书时,应严格执行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生发[2000]462号),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八、工作要求
1. 各市(州)人事职考机构要认真组织报名工作。各级人事、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强化管理,优质服务。一是要认真审核报名条件、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等证件。二是在现场确认工作中,必须配备得力的专门人员,配备宽带网、计算机、摄像头等网上确认设备,保证网上报名确认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在现场确认时,考试机构须向考生提供《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单》,同时必须要求考生认真核对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