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
2017年9月1日-8日为受理省直、委直属单位申报材料的时间,受理地点:省卫生计生委办公楼南座4楼会议室(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9月12日为受理各市申报材料时间,受理地点:广州市第二工人疗养院(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广州市第二工人疗养院)。逾期不再受理。各市各单位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地点由各市各单位自定。
二、申报途径和范围
(一)我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公共卫生、药学、护理、医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多点执业医师应通过主要执业机构申报。已设有卫生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的中直、部属和省直单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在本单位所属评委会申报评审,如确需委托我委评审的,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委托函。
(二)今年起,广州、深圳市卫生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由广州、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广东省人民医院、汕头大学、广州医科大学、广东药科大学、广东医科大学等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由单位自主评审。我委不再受理上述地区和单位相关人员的申报。
(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原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作变动转换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才能按现岗位资格条件规定申报评审同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现岗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后,申报比转换系列前高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的,现岗位技术工作时间至少满2年。资历时间可按变动专业技术工作前后实际从事相应档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后算起。
(四)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有关规定执行。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评审按原省人事厅《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发〔2004〕22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审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六)今年起,在我省全面开展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我省县(市、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县(市、区)级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6〕14号)执行。
三、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对于全面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申报基层或非基层卫生专业评审时,单位均应根据事业单位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等额推荐评审。
(二)申报人要按资格条件中“在职在岗”要求,对有执业准入要求的,必须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并已登记注册。根据执业范围或者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申报《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学科专业分类表》(附件1)中相应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