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十、为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协调和平衡,2014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继续会同卫生计生部门,依据国家公布的该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聘任卫生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的标准。各地确定的标准应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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