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2013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的条件(具体见附件一)。
三、报考学历要求
(一)报名参加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截至2012年12月31日。
(二)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必须以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需符合我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我省举办卫生类专业学校及专业目录的通知》(苏卫科教〔2006〕37号)等文件要求。
(三)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或在国外、境外(港、澳、台)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人员,应在报名时提交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
(四)对于2008年以来,参加未经我省教育厅、卫生厅审批(备案)公布的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在我省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学习取得的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报考有执业医师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供医学类(不含基础医学类)专业学历。
(六)报考有护士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供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
(七)首次报考药学类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提供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学历。有低一级药学类资格的人员,原则上应提供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学历,如初始学历为药学或中药学,后学历为药学类(药理学、药物制剂、中药制剂、应用药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等)的,可作为报考的学历依据。
(八)报考医技类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提供医技类相近专业的学历。
(九)凡医、药、护、技岗位之间发生变动,平考同级别资格的人员,应取得与报考专业相对应专业的毕业学历。
四、报名参加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从事本专业任职年限均从受聘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五、根据《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精神,凡报考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等3个专业中级资格的医师、护师,均可提前1年参加考试。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等3个专业的中级资格只能受聘于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社区卫生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或乡镇卫生院。
六、凡报考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在报名时提交相应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医、药、护、技、卫生管理等工作岗位变动人员,应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报名参加现岗位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现从事医学营养专业岗位工作并取得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可选择报考营养专业(专业代码382)中级资格。
七、2001年以来未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未达到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取得的地方初、中级资格人员,调入我省工作后,须报名参加同级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取得资格后,方可报考或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任职年限可前后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