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事考务中心
保人考函[2012]29
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及驻保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考发[2012]65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为做好2013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及要求:
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16日期间,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 www.21wecan.com.cn),进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平台的个人报名入口,注册用户(注:1个用户名只能申报一名考生),并以该用户登录。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资料,上传数码报名照片(2012版、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每修改保存一次即生成新的验证码,确认后打印带有最终验证码的《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考生务必在申报表上签字确认。
考生网上报名后确认时报考人员须持考试申报表、身份证、毕业证、执业资格证(绿本)、资格证(红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交到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核合格的考生的申报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上审核人必须签字并加盖人事处公章,责任到人,确保报名材料真实有效。市各区民办医院、社区服务站及药店到所属区人社局报名。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汇总后连同原件于2013年1月14—18日统一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人社局3号窗口(电话号码:3355056)进行资格确认和交费。各单位具体报名时间按附件1执行,未按排具体时间的单位可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任意一天到规定地点进行资格确认和交费。另外,涿州市、定州市单独开设报名点,审核时间另行通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准考证打印时间:
2013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定于: 5月18、19、25、26日
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的65个专业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基础知识 |
5月18、19、
25、26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的52个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基础知识 |
5月18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专业知识 |
5月19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自2013年4月25日起,考生可自行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 21wecan.com.cn)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5月26日。
三、报名条件:
按照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和《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1、参加药学、技术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报考药、护、技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全省统一按照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条件提前一年掌握。即: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4年(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2010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当年。
3、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4、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2005年12月31日之前)。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2006年12月31日之前)。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2008年12月31日之前)。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2010年12月31日之前)。
(5) 取得相应博士学位。
5、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 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 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 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 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 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
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6) 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7) 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8) 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学历及从业年限
报名参加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2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五、报考科目及有关要求
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执业范围要与报考专业一致,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之日算起。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需满2年(执业资格变更后2年)。药、护、技三类,同类之间的专业可以改报;药、护、技三类之间互改,需取得报考现岗位专业规定学历,从初级开始报考,改报护理类须具备执业护士资格;临床医学类可以改报药、技类,改报护理类须具备执业护士资格;临床医学类由原执业注册专业改报现岗位专业,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应从执业注册变更后开始计算。
六、考试成绩的管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否则成绩不予滚动。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七、考试成绩查询
可在考试2个月后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
(www. 21wecan. com.cn)查询成绩.
八、考试注意事项
笔试均采用笔答方式进行,考生参考时携带2B铅笔、钢笔或圆珠笔、橡皮。
九、考试报名收费
考试收费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人事系统专业技术和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考试收费按如下标准收取,即:初级资格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55元,采用人机对话方式作答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75元;中级资格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75元,采用人机对话方式作答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95元,报名费每人10元。
十、考试用书的征订
考试用书的征订与发行工作由省卫生厅考试培训中心负责。
附件:
1、各单位报名时间安排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保定市人事考务中心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各单位报名时间安排
时间
|
单 位 |
1月14日 |
河北大学附属医院、荣军医院、法医院、省疾控中心、安新
市急救中心、市传染病医院、省六院、高阳、望都、清苑 |
1月15日
|
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市第三医院、市四医院、防疫站 、顺平
市第一中心医院、市第三中心医院、雄县、唐县、容城、 |
1月16日
|
涞源、博野、涞水
新市区、脑血管医院、儿童医院、安国、 |
1月17日 |
高碑店、徐水、北市区、
阜平、曲阳、市中医院、二五二医院、民族医院、 |
1月18日 |
满城、南市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易县
市第一中医院、温泉城、高开区、蠡县 |
备注 |
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市第一中心医院
只交一份报名表,不带证书原件,不参加集中审核。
涿州市,定州市单独开设报名点,不参加集中审核,审核时间另行通知。
|
注:各单位须按照规定时间报名,过期不候。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