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为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协调和平衡,2013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继续会同卫生计生部门,依据国家公布的该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聘任卫生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的标准。各地确定的标准应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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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