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咨询电话:63398179
2012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纸笔考试和人机对话考试于5月19日、20日、26日、27日进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于5月19日进行。现将各考场具体地点公告如下: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5月19、20日)
一考场:南阳市第十二中学(文化路1113号市委党校斜对面)
二考场:南阳市第九中学(文化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
三考场:南阳市第四小学(工业路与红庙路交叉口向东30米)
四考场:南阳市第十一小学(中州路与车站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
五考场:南阳市第二十三小学(北京路南段716号)
六考场:南阳市第八小学东校区(新华东路1238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5月19日)
一考场:南阳市第三中学(建设中路419号)
二考场:南阳市第二十一小学(车站路与张衡路交叉口)
三考场:南阳市第十三中学(文化路616号)
四考场:南阳市第十四中学(新华路与永安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
五考场:南阳市卧龙实验学校(车站路与卧龙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西)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
5月19—20日 南阳医学专科学校一号教学楼(北京路南段医专东门)
5月26—27日 南阳理工学院(长江路80号)软件学院(东南校区15号教学楼)
应考人员须知
1、应考人员在考前2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指定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靠走道桌面右(左)上角,以备核对。
2、应考人员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时间为2个半小时以内的考试,中途不得退场。
3、应考人员只准带身份证、准考证、黑色字迹墨水笔、2B铅笔、橡皮,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
5、试卷发放后,应考人员应仔细阅读试卷和答题卡上的说明,在试卷、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钢笔、签字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应考人员坐错考场或座号的,试卷按无效处理。
7、应考人员在专用答题卡上要用黑色字迹墨水笔答题,中途不得更换使用其它颜色的笔,(需用铅笔填涂的除外)。在答题卡上填涂的要用2B铅笔。答案写在草稿纸上无效。
8、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9、考试过程中,应考人员一般不得上厕所。特殊情况确需上厕所的应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监督。
10、应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许说话、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或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11、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12、考试结束铃响,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扣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收齐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3、在考试中应考人员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进行处理。
14、联系电话:63398179
应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社部第12号令(摘要)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第(三)至第(八)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一项或者第二项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二项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五、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