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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_卫人发[2000]462号

www.zige365.com 2011-12-20 9:27:40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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