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和卫生部《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卫人发〔2001〕164号)的文件精神,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成立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委员会,统筹组织、规划、实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