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获得留学生签证,申请人必须使领事官员相信他符合1952年《移民与国籍法》修正案条款中第101(a)(15)(F)(i)项。要符合留学生签证的要求,申请人必须证明他在国外有不打算放弃的居住权,他希望短期进入美国而且目的只是,并且他有足够的 资金支付和生活费。
申请人必须证实:
1) 他已被录取并将进入美国被允许录取外国留学生的公认的院校,或其它被承认的场所,为此需出示由接收学校盖章并由留学生签名的I-20表(合格证书)。
2) 他拥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他的花销或有为他的花费所做的其它安排;“足够的资金”是指申请人不仅需要证明他不会成为公众的负担,还需要证明他不用靠未经批准的工作来支付他在美国期间的费用。
3) 他有足够的学术准备和英语语言知识以使他能在已接收他的院校或其它场所进行整个过程的或者,如果他的英语语言知识不能够使他从事整个过程的,接收学校为了指导申请人的英语语言而做了特殊安排并且领事官员相信在这种指导的帮助下,申请人将能够在美国进行整个过程的,而且,他真诚的希望,并将能够在完成学业后离开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