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制执行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上述强制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3)税收优先制度。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示例】
1.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形是( )。
A.纳税人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B.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C.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收入迹象的
D.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收入迹象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答案】D【解析】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
A.暂扣纳税人税务登记证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D.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
【答案】D【解析】依据见上题解析。考核目的是区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