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等。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有效要件,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六)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七)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溯及行为成立时。经同意权人拒绝后,其效力确定自始无效。同意权人拒绝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类型: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欠缺、处分权欠缺、代理权欠缺、债权人同意的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