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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审计报告要点的问答

www.zige365.com 2008-9-3 12:02:43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审计机关在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时,发现法律规定模糊、表述不准确或存有歧义,要及时请示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做出明确答复。如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高开低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审计署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咨询是否构成犯罪,该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中认为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又如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犯罪主体是否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问题,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函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复函我署进一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的,均构成犯罪,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4年,四川绵阳南效机场建设管理局财务负责人袁某在接受审计期间隐匿小金库(近千万元)财务资料,拒绝向审计人员提供。成都特派办按照法工委的解释,将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以隐匿会计资料罪判其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万元。审计机关在定性和进行处理处罚时,如果不是法律规定模糊,而是根本找不到法律依据,则要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执行,但要将情况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由上级机关向有关机关建议完善法制。
  问:有读者问到,6号令没有具体规定关于审计听证告知的标准,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前,审计听证告知应执行哪个规定?如何计算听证标准?
  答:审计听证告知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号)办理。审计听证的标准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被审计单位有权要求听证。“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罚款,是指审计机关一次实施的对同一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罚款累计金额。在同一审计项目中,如果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单项违规行为的罚款额虽未达到十万元,但对该单位各种违规行为罚款的累计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也符合“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听证条件。“百分之五以上”的罚款,是指审计机关一次实施的对同一被审计单位的罚款累计金额占其被罚款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如审计机关查出五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问题,只对其中的两项问题处以罚款,那么计算百分比的方法是:分子是两项罚款的金额之和,分母是处以罚款的两项问题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之和。未处以罚款的另外三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问题,不予计算。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就应告知听证权。
  问:按照6号令规定,如何审定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用词上又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呢?
  答:6号令要求实行审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对一般审计项目,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召集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对重要审计项目,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提议,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包括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所在部门和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这种做法增强了审计业务决策的民主化、公开化。

  审计报告用词应客观、准确、规范、严谨。国外在这方面多有规定,如德国审计条例规定,应尽可能避免语言上的不良习惯,包括虚词或空洞的套语(如当然、显然、自然、无疑),因为这类词既代替不了事实,也代替不了论据。我国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应做到客观、准确、规范,有的将“概率”误写为“几率”用词不准确,将“法定代表人”误写为“法人”或“法人代表”不正确。有的没有做到严谨细致,不认真,粗心大意,丢字多字错字现象时有发生,如写“万元”时,不是少写“万”字,就是多写“万”字。有的定性没有上升为法律语言,而是日常口语,降低了审计报告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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