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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指南
题库下载 咨询 2015-9-22 11:04:29 电子书  课件下载  考试题库 评论 收藏

导语:2015年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笔试,报考条件,参加评审条件,评审流程。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凡要求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事部、审计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负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和评审工作由各地人事、审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章        

 

第六条 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考试科目为《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第七条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分两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第八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五)对虽不具备上述条件规定的学历、任职资格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但审计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其破格报名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人事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审计署、人事部备案。

第九条  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十条   考场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场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批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第十一条  全国审计考办确定国家统一的合格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审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情况,确定当地当年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第十二条  对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审计考办颁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对符合当地当年使用标准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颁发考试成绩有效证明,该证明在本地区范围本年度的评聘工作中有效。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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