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我们所谓的“群众工作”,就拜托社会工作机构或社会工作者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事实上,在任何一个社会中,“群众工作”总是要有人去做的。因为各项有关民生的社会政策如何“一个不能少”地惠及每一个社会成员,就要由专门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个别化、个性化地去一一具体落实。
这个将社会福利待遇和社会政策安排落实到每一个公民及其家庭的“传输机制”就是社会工作,与之相关的职业群体或专业群体就是社会工作者。正因为如此,社会工作者队伍在发达国家都是十分“宏大”的。也正因为如此,政府机关才能在编制、人员的数量上真正地“小”下去而不至于一再反弹。
我们现在常把社会管理与人民群众的“幸福”联系在一起。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幸福”是分层次的,“幸福”的第一层次是“满意”,包括人民群众对物质生活和一部分与物质相关的精神文化生活的“满意程度”。这是可以用“社会指标体系”的方法去测量的,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可以用行政手段去进行管理。
“幸福”的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分别是“幸福”和“利他”,这两个层次主要是心理层面的。“幸福感”的最大特点是其不确定性,它可与物质需求完全脱离。一对热恋中的情侣,什么物质基础都没有,但他们只要能在一起就会感到很幸福。但这种幸福感又很可能随时因为遭遇其他的影响因素,即刻之间风吹烟散灰灭。
这种情绪、感受等心理层面的“幸福”,是无法用行政手段来进行管理的。利他主义也一样,完全出于自愿且符合行为人能力的捐赠,是会获得幸福的感受的。但只要有一点勉强,实际上就会造成逆反心理。因此,在这方面,若用行政手段来管理,其效果常常会适得其反。
在情绪、感受等心理层面,最好用专业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和理论方法去科学地帮助有需要的人。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社会工作融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于一炉,建构了一门有效的应用社会科学学科和一个专业和职业,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所以说,在当代中国,建立一支宏大的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发展一个有效率、讲效果的社会工作体制和机制,可以说是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