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要约的概念
要约也称为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受约人)所作出的含有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旨在得到对方的承诺并订立合同。只有要约人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定的人,受约人才能对他作出承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要约必须经过受约人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受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受约人一般为特定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确定的人作出无碍要约时,受约人可以为不特定人。
(3)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应该含糊不清,否则,受约人便不能了解要约的真实含义,难以承诺。同时,要约的内容必须完整,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件或者全部条件,受约人一旦承诺后,合同就能成立。
(4)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即在受约人承诺时,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凡是不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尽管表达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但不是要约。是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是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标志。
2)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及对要约人、受约人的约束力。它包括:
(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即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随意撤销,或者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从而保护受约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不过,为了适应市场交易的实际需要,法律允许要约人在一定条件下,即在受约人承诺前有限度地撤回、撤销要约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2)对受约人的拘束力
是指受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正是因为这种权利,所以受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予承诺。这种权利只能由受约人行使,不能随意转让,否则承诺对要约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受约人可以将承诺的资格转让,或者受约人转让得到要约人的许可,这种转让是有效的。
(3)要约的生效时间
即要约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合同法规定,要约的生效时间为要约到达受约人时开始。
(4)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也即受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一般而言,要约的存续期间由要约人确定,受约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承诺,要约才能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则根据要约的具体情况,考虑受要约人能够收到要约所必需的时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所必需的时间和承诺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而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