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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试题之仓储合同违约责任和免责(2)

www.zige365.com 2011-10-31 17:47:31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1)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由于保管人的违约导致履行不能,存货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追究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如果是因存货人违约导致履行不能,保管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2)属一时履行不能的,权利人可请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追究义务人的违约责任;可以继续履行的,则可要求继续履行并追究其迟延责任。

3.履行迟延 因可归责于义务人的原因,未在履行期内履行义务的行为,为履行迟延。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返还仓储物,

存货人未按时将货物入库,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仓储费用等行为均属于履行迟延。

履行迟延具有以下特征:①义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

②义务人有履行能力,如果义务人无履行能力,则属于履行不能;

③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义务人履行迟延,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的未履行,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请求义务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4.履行不适当 履行不适当,即未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的行为。在仓储合同中,在货物的入库、验收、保管、包装、货物的出库等任何一个环节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去履行,即属不适当履行。

由于履行不适当不属于真正的履行,因此作为仓储合同权利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补正,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此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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