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个较为完备的大型设备采购合同,通常由合同条款和附件组成。合同条款一般包括约首、正文(主要内容)、约尾三部分。约首即合同的开头部分,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号、签约日期、签约地点、双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等条款。约尾即合同的结尾部分,包括双方的名称、签字盖章及签字时间、地点等。
1、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内根据具体订购设备的特点和要求,约定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合同文件、合同中的词语定义;合同标的;供货范围和数量;合同价格;付款;交货和运输;包装与标记;技术服务;质量监督与检验;安装、调试、验收;保证与索赔;保险;税费;分包与外购;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不可抗力;合同争议的解决;其他。
2、主要附件
为了对合同中某些约定条款涉及内容较多部分作出更为详细的说明,还需要编制一些附件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附件通常可能包括:技术规范;供货范围;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安排;交货进度;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价格表;技术服务的内容;分包加外购计划;大部件说明表等。
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发包人要求施工企业预留一部分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用以对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的维修。质量保修金通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后(通常为1—2年)再由发包人退还给施工企业。对施工企业来讲,质量保修金的预留不仅造成其流动资金紧张;而且发包人常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为由,无端扣减质量保修金,造成施工企业的利润受损。本文就合同中保修条款的设定问题给大家一些建议。
约定合法、明确的保修期限。有些施工企业为减少质量保修风险,在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限少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最低期限。实际上,由于《条例》的性质为行政法规,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因此,对于有法定最低保修期限的工程项目,对保修期的约定若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的,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