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在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看来,很多人的收入并非体现在工资单上,事实上,收入差距更多是体现在工资单以外的地方,其中包括财产性收入,还有一些是灰色或黑色收入,而正是这些非工资收入使得通过个税调整贫富差距“力不从心”。
《中国证券报》的评论认为,目前这种税制结构已不符合调节贫富收入差距的需求。首先,货物与劳务税是可以转嫁的,实际负税人是广大消费者,由于低收入群体用于消费的支出占收入比重较高,所以负担的货物与劳务税比例相对较大。其次,个人所得税由于规模太小,仅占全部税收比重的6%左右,无法发挥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并且我国个税仍实行分类征收,致使高收入群体的税款大量流失。第三,财产税的长期缺失,使得我国对于不动产等财富的税收调控基本没有,也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
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的数据显示, 4月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5.3%,5月CPI仍将维持高位。因此,除了对起征点的议论外,税制调整与物价变动挂钩成为改革期待。
在美国,除不断提高个税起征点外,个税的征收还根据CPI不断进行调整,以减少通货膨胀对税收的扭曲性影响,使税负趋于合理。英国允许扣除的生计费用金额,每年随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德国也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化,每年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安体富表示,应探索建立物价变动与个税免征额挂钩的机制。国外一些国家便已实行个税扣除额指数化,即物价上涨10%,扣除额也相应上涨10%.他认为,如果物价上涨,扣除额不提高的话,实际上是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
此外,燕京华侨大学校长、著名经济学家华生表示,个税调整的多赢方案不是增加一般减免额,而是增加赡养人口和住房负担的特殊减免额。对无税可抵免的低收入阶层,国家应为其等额支付部分社保缴费。这样虽然国家会增加不少减免税总额,但把钱花到了地方,低收入者大受益,中等收入阶层普遍受惠,并在总体上缩小了收入差距,符合税制改革的方向和国际惯例,理论上无懈可击,操作上并不复杂,这才是真正的多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