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变更高某亲属与高某生前所在单位签订的一次性补偿5万元的工亡补偿协议是合法的。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事后反悔而引发争议的案例,希望劳资双方从中都能有所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