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和《关于做好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关工作的函》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换证范围
目前通过年检,持有职业中介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实守信、遵纪守规、履约尽责地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持有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填写说明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均包括编号、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机构性质、许可文号、服务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年检记录等内容。有关内容分别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编号:由12位数字码连续排列组成,前6位为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可从国家统计局网站查询),后6位为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顺序号,顺序号的编制规则由发证机关规定。
(二)机构名称:填写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全称。
(三)地址:略。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略。
(五)机构性质:填写事业单位或企业;若为企业,应注明国有、民营、股份、合资、独资、或其他。
(六)许可文号:填写发证机关许可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的文号。
(七)服务范围:填写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持有的职业中介许可证或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内容。
(八)有效期限:三年。
三、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要认真统计许可证需求数量,填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需求表》(附件1),并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我厅人力资源市场处。
(二)任何发证机关不得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收取换证费用。
联系人:张伟 马云霞
联系电话:0311-87800199 0311-87905338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需求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