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培训、鉴定费
培训和鉴定费的收取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宁价费发〔2007〕210号)规定执行。
八、加强统一鉴定规范管理,提高鉴定质量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考培分离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各考点、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0〕14号)规定和要求,树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第一的意识,将坚持标准、严格考评、规范操作的要求贯穿于全国统一鉴定日的始终,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实施现场督导巡查,强化对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杜绝舞弊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全国统考日监督举报电话:部中心(010)84661234、(010)84661130;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951-5099016,5099012;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0951—5099085,5099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