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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009年11月人力资源考试10月16日截止报名

www.zige365.com 2009-9-28 14:53:07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统考机构:

  为做好云南省2009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4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统一考试职业、工作要求、时间安排、考核方案和综合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考职业

  1.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物业管理员、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广告设计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网络编辑员、职业指导人员、企业培训师、企业文化师、营销师、秘书、公关员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

  2.新增制图员(土建、机械专业)、劳动关系协调师的统一鉴定。

  二、工作要求

  1.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对全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2.全省统考机构必须经省鉴定中心审核批准后方能开展工作,省鉴定中心将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统一对社会公告。凡未经审核批准的统考机构,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统考职业的招生报名工作。

  3.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按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全国统一鉴定组织的综合管理,负责对本地区统考机构的初审、统考数据的上报、考务及鉴定等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4.各统考机构在进行广告宣传或其它形式招生宣传时,宣传或招生主体只能是已经批准的统考机构,凡出现未经批准的统考机构进行统考职业招生宣传或其它形式招生时,省鉴定中心或各统考机构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同时按《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对已批准的统考机构实行年检制度,每年12月20日之前各统考机构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提交下一年度开展统一考试的书面申报,同时上报下一年度开展统一考试职业、等级的书面计划。对申报了相应职业等级的各统考机构实行业绩考核。

  三、全国统考的管理和组织

  1.全省统一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做到统一标准、统一试题、统一准考证、统一考场、统一考务管理、统一阅卷、统一论文答辩。

  2.各统考组织机构在鉴定前30天(10月16日前)将考生信息报送省鉴定中心,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需在鉴定前15天将考生考场安排数据报送省鉴定中心(原则上各州、市劳动部门及统考机构组织鉴定相应职业等级考生人数低于30人不单独设立考场)。

  3.对申报全国统一考试职业的考生,需详细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申请表》,并严格按照职业标准报名条件申报。

  4.各统考机构要按照考务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对本地区各个考场考生的资格、身份证、准考证、考号等进行复核和检查,严禁出现替考等现象。同时,要加强考场纪律管理,各考场除配备固定的监考人员外,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还要组织督导员对考场纪律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考生或监考人员出现违纪现象,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视情抽调督导员至部分考点督导。

  5.为保证考后阅卡的质量,监考人员须向考生强调说明答题卡的填涂要求,并逐个检查考生填涂情况,防止误涂、漏涂、不涂等现象。(注:答题卡上的考生所在单位项,请各监考老师告之考生不要填写,并认真检查考生准考证号、科目代码是否按要求填写清楚)

  6.考试成绩公布后,对成绩有疑问的考生,可根据《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国家统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成绩查分的操作规程》进行查分。

  四、培训鉴定收费

  经批准的各报名组织机构在开展全国统考职业的培训鉴定工作中,鉴定收费参照《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计收费〔2002〕261号)A类标准收取,培训收费依据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工人职业技能培训收费的通知》(云价费发〔1997〕146号)的规定收取,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和纪律,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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