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5月份全国(省)统一鉴定报名工作截至4月15日,11月份全国(省)统一鉴定报名工作截至10月17日。请各市、有关单位按照规定时间上报相关资料,逾期不再受理。各地要加强考场管理,严肃纪律,强化监督,杜绝舞弊行为,确保统一鉴定工作顺利实施。
2008年统一鉴定成绩一般于考后50天内下发到各报名单位,对于提出异议的考生成绩,各报名单位可于成绩下发后10天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并填写《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成绩复核登记表》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复核工作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并及时下发复核成绩。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成绩复核登记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准考证号: |
报考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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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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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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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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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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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科目: 原分数: |
复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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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省报名点): 经办人签字: |
经办时间: 联系电话; |
经办单位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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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成绩
(省中心
填写) |
科目:
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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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分内容及原则:
(1)核对漏登、漏判、错登、错加分数的情况,核分时不涉及评分标准和评判尺度;
(2)查分原则上仅限于主观题科目,客观题科目考试(计算机阅卷)除以下两种情况:客观题分数为零分的或为缺考的考生可以申请查分,其余情况不受理客观题科目查分申请。
(3)非工作人员及考生不可以查看试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