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资格考试_2010期货从业资格考试_期货基础知识之股指期货交易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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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货公司拥有一套严密的风险控制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客户的交易风险,实现期货交易风险在各环节的分散承担。 股指期货的经纪和自营业务 所谓股指期货的经纪业务,是指中介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代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按规定,当前只有期货公司才能从事股指期货的经纪业务。 所谓股指期货的自营业务,是指各类符合条件的机构通过期货公司或直接到中金所为自己买卖股指期货。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和个人都可以从事股指期货的自营业务。其中部分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成为中金所的自营会员直接参与股指期货自营交易。 作为股指期货介绍经纪商的证券公司,可以将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并为投资者提供期货知识的培训、向投资者出示风险说明书,协助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开展期货交易提供设施方面的便利,协助期货公司向投资者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书等,期货公司向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Broker,IB)支付佣金。但IB不得接受投资者的保证金,不得变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投资者仍然需要通过期货公司来进行股指期货的投资。 目前关于IB的具体规定尚未正式公布。待正式引入IB制度后,投资者将可以更加方便地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享受周到的服务,IB也可以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并取得稳定收入,期货公司则可以实现低成本扩张。 交易会员与结算会员的关系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衍生产品,具有独特的交易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为此,中金所的一系列规则根据股指期货的特点及我国股票市场的情况,吸收国内商品期货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先进经验,形成了一些具有价值的创新制度,比如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等。这里将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各会员间的基本关系进行简单分析。 根据中金所的设计,结算会员分为三类:交易结算会员,可以为自己的客户进行结算;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为自己的客户和非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特别结算会员,本身不参与股指期货的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但可以为非结算会员进行结算。如图1-2所示。 中金所结算会员分类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金所的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 交易会员可以从事经纪或者自营业务,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与非期货公司都可以申请成为交易会员。申请成为交易会员资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3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者被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记录;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4)具备满足业务需要的期货从业人员; (5)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有关规定等。 另外,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的还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许可。 非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的,还应当是依法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同时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结算会员可以从事结算业务,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结算会员根据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受托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全面结算会员既可以为其受托客户也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申请中金所结算会员资格除了要满足以上几个基本条件之外,还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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