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制度
期货市场指定了一系列的交易制度主要是要对期货市场的高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
1、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的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行。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制度:结算准备金(未被合约占用)——交易保证金(被合约占用)
保证金的收取,交易所不直接收客户保证金。
保证金分级收取:交易所向会员收取,作为会员的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
不得低于标准,与自有资金分开且专户存放,严禁挪用。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
2. 专用结算账户中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金额
3. 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最低金额时的处置方法。
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由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
期货交易所接受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可流通国债,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下面两个标准中的较低值: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等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
交易所调整保证金标准的主要目的在于控制风险。临近交割,持仓达到一定水平,合约价格连续涨跌停板,累计涨跌幅过大,交易异常,遇国定长假等。
2、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逐日盯市制度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照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会员的结算保证金。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没有按规定时间做的,可强行平仓。
实际工作中,客户不用全部平仓,减仓后释放部分交易保证金,满足持有仓位的交易保证金即可。
3、涨跌停板制度—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制度
超过这个幅度的报价无效,不能成交。能够有效缓解、抑制一些突发性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而造成的狂涨暴跌,减缓每一个交易日的价格波动,各方损失也被控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收取的保证金数额只要大于涨跌幅度内可能发生的亏损金额,保证不出现透支。
4、熔断制度
在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中,当价格波幅触及所规定的点数时,交易随之停止一段时间;或者交易可以继续进行,但价格波动幅度不能超过规定点数之外的一种交易制度。减震器的作用 分两种:熔而断,熔而不断。
5、持仓限额制度
1、概念,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目的: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2、具体规定:交易所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的限仓数额;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和几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持仓限额;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6、大户报告制度
概念:交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标准的,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
具体数量规定,达到其持仓限额的80%以上(包括80%)。
7、强行平仓制度
掌握强行平仓的主要规定过程,是交易所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
以下情况之一,交易所有权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
2.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量超过其持仓限额;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
4.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过程:
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