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与职能
期货中介机构连接期货投资者和期货交易所及其结算组织机构。
五个职能:
A 克服了期货交易中实行的会员交易制度的局限性,使更多交易者参与进来。
B 使期货公司集中精力管理有限的会员,由中介机构管理大量的中、小投资者
C 代理客户入市交易——普通客户无可能入市交易
D 对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E 普及交易知识,提供多样化期货交易服务。
2、美国期货市场中介机构
期货佣金商(FCM)——类似我国的期货公司,可以独立开发客户和接受指令,向客户收保证金,也可为其他中介提供下单通道和结算指令。
介绍经纪商(IB)——国际上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一般为机构。为FCM开发客户或接受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户资金,必须通过FCM结算。独立执业的IIB和由期货公司担保的GIB。
场内经纪人(FB)——电子化交易的交易所内没有FB。
助理中介人(AP)——个人,为期货经纪商、介绍经纪商、客户交易顾问和商品基金经理介绍客源的人。
期货交易顾问(CTA)——提供咨询或预测的服务商。
3、国内期货市场中介机构—主要包括:期货公司和介绍经纪商
期货公司:
1、性质。期货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中介组织,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2、职能和作用
国际上,期货经纪公司一般职能包括:根据客户指令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从事期货交易自营业务;对客户帐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等。目前我国期货公司主要从事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限。
期货公司一般设置以下组织机构:财务、结算、信贷、交易、现货交割、客服、研发
3、期货居间人与期货公司的关系。期货居间人又称客户经理,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凭借手中客户资源以及信息渠道优势为期货公司和投资者牵线搭桥。我国有些期货公司的个别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甚至越权代理——投资咨询和代理交易等。
介绍经纪商IB
我国已经引入了券商IB制度。由券商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商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券商与期货公司的合作。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券商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符合“净资产不得低于12亿元”的条件,同时申请该业务的券商必须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