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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论构造我国金融期货法律体系三

www.zige365.com 2010-1-13 17:40:54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将引入仲裁机制是在2004年初。2004年1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法〔2004〕5号”发出了《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以下证券、期货合同纠纷:(1)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证券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因证券发行、证券承销产生的纠纷;(2)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客户之间因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3)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之间因基金发行、管理、托管产生的纠纷;(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与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之间因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5)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因股权变动产生的纠纷;(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期货经纪公司、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产生的与证券、期货交易有关的其他合同纠纷。但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公众投资人之间纠纷的仲裁,不在此列。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内外司法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于2003年专门制定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开始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根据该仲裁规则(2005版),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1)贷款;(2)存单;(3)担保;(4)信用证;(5)票据;(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7)债券;(8)托收和外汇汇款;(9)保理;(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11)证券和期货。因此,我国的证券、期货交易所为履行其纠纷处理职能,都不需要再设立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而只需要规定调解程序。我国未来的金融期货交易所应在其业务规则中规定以调解程序为主的纠纷处理制度,并规定会员、投资者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交易所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有关仲裁机构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有关仲裁机构,指的就是CIETAC和各地仲裁委员会。

  (作者为上海金融学院法学副教授、法学教研室主任、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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