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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三章

www.zige365.com 2009-7-12 9:38:31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非结算会员有异议的,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在结算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实。

  第三十一条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对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管理制度。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根据非结算会员的资信及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标准。

  第三十二条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并执行对非结算会员的限仓制度。

  第三十三条非结算会员客户的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客户应当通过非结算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非结算会员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非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规定或者约定最低余额的,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非结算会员未在结算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有权对该非结算会员的持仓强行平仓。

  第三十五条非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补足的,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原则和措施对非结算会员或者其客户的持仓强行平仓。

  除前款规定外,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与非结算会员在结算协议中约定应予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期货交易所开市前,非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规定或者约定最低余额的,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禁止其开仓。

  第三十七条非结算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先以该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该非结算会员的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非结算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第三十八条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认为必要的,可以对非结算会员进行风险提示。

为其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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