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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三)

www.zige365.com 2009-4-20 15:22:5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权。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技术等专门委员会,其职责由理事会确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定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拟定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六)拟定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七)拟定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变更事项的方案;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九)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期货交易所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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