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证券经纪商——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目前,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证券经纪商的作用——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提供咨询服务。
证券经济关系的建立——投资者入市应事先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及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到证券经纪商处委托买卖证券之前,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必须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并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经过这个环节就意味着证券经纪商和投资者之间建立了经纪关系。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是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在委托买卖过程中有关权利、义务、业务规则和责任的基本约定,也是保障客户与证券经纪商双方权益的基本法律文书。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投资者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记录资金的比重、余额和变动情况的专用账户。
境内居民如何开立B股资金账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文件到其原外汇存款银行,将其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划入欲委托B股交易的证券公司在同城、同行的B股保证金账户,然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账凭证到该证券公司开立B股资金账户,然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账凭证到该证券公司开立B股资金账户(开户时账户的最低余额为等值1000美元)。
委托人的权利——选择经济商、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寻求司法保护权、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1.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2.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收证券经纪商的审核;3.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4.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5.采用正确的委托手段;6.接收交易结果;7.履行交割清单义务。
证券经纪商的义务——1.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2.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3.坚持了解客户原则;4.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5.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6.如实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7.不接受全权委托。
证券经济业务的特点——业务对象的广泛性、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客户资料的保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