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S考试将笔试和口试分成两个相对独立的考查成份。 笔试成绩是听力、英语知识运用、阅读理解和写作部分成绩的总和,满分100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口试满分5分,3分以上(含3分)为合格。 一次考试或相邻两次考试中笔试和口试均合格者可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相应级别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从2003年上半年的考试开始,PETS考试的单项合格成绩将可以保留到下一考次,即如果考生在一次考试中只有单项(笔试或口试)成绩合格,且在下一考次中另一项(口试或笔试)成绩合格,则也可获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发放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2003年以前的成绩不予保留。 从2003年开始,单次考试中只有单项成绩合格且未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的考生将可以获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制作的笔试(或口试)《成绩合格证》。2003年以前的合格成绩将不补发笔试(或口试)《成绩合格证》。 所有考生考试结束后将可以获得由省级考试机构制作的《考试成绩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