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因条件所限不能医治的晚期牙周病牙。
②牙体病有严重龋坏,不能修复的患牙。但如牙根及根周状况良好,可经医治后做桩冠或掩盖义齿,不用拔除。
③不能用根管医治等办法保存的根周炎病变者。
④创伤牙因外伤折裂至龈下,或同时有根折,不能用其他医治办法保管者。骨折线上的牙,应依据详细状况决议,普通应尽量保存。
⑤移位或错位牙如影响功用及美观,惹起疾病或创伤等,均应拔除。
⑥惹起邻牙龋坏或重复惹起冠周炎的阻生牙。
⑦地位不正或阻碍美观和功用的多生牙也应拔除。
⑧医治需求:因正畸需求进行减数的牙;因义齿修复的需求应拔除的牙;放疗前为预防严重并发症而需拔除的牙;良性肿瘤或囊肿涉及的牙,因不能保存或因医治需求而应拔除者。
⑨滞留乳牙该当拔除。但在成人牙列中的乳牙,下方无恒牙或恒牙阻生时,如乳牙无松动且有功用,则不用拔除。
⑩对疑为惹起某些疾病的病灶牙也应拔除。惹起某些部分疾病如颌骨骨髓炎、上颌窦炎等的病灶牙,应在急性炎症得到控制后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