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拔除术的适应证是相对的。随着口腔医学的发展,口腔治疗技术的提高,口腔微生物学和药物学的进展,口腔材料和口腔修复手段的不断改进,拔牙适应证正在不断变化,过去很多认为应当拔除的患牙现已可以治疗、修复并保留下来。因此必须强调,口腔科医师的责任首先是保存牙齿,最大限度地保持其功能和美观;决定是否拔牙要极端慎重。
1.牙体病损 牙体组织龋坏或破坏严重、用现有的修复手段已无法恢复和利用者可拔除。如牙冠破坏严重而牙根经治疗后可用桩核、根帽等方式利用者应尽力保留。一些牙隐裂经一定治疗后可考虑保留。
2.根尖周病 根尖周病变不能用根管治疗、根尖切除等方法治愈者可拔除。应当注意的是根尖周病变的恢复需要一定的时间,应慎重判断。
3.牙周病晚期 牙周病,牙周骨组织支持大部丧失,采用常规和手术考试,大执业医师治疗已无法取得牙的稳固和功能。
4.牙外伤 冠折通常经过治疗处理是可以保留的。冠根折应依据断面位于龈下的位置、松动度、牙周组织状况、固定条件等综合考虑是否保留;也可经冠延长等手术改良条件后留存患牙。根中1/3折断一般为拔牙适应证。根尖1/3折断可经治疗后观察。脱位或半脱位的牙,如牙体组织基本完整,均应复位保留。
5.错位牙 影响功能、美观、造成邻近组织病变或邻牙龋坏,不能用正畸等方法恢复正常位置者均可考虑拔除。
6.额外牙 额外牙 常会引起正常牙的萌出障碍或错位,造成错耠畸形,常为拔牙适应证。
7.埋伏牙、阻生牙 引起邻牙牙根吸收、冠周炎、牙列不齐、邻牙龋坏均应拔除。青少年病人发现阻生的恒牙,有条件的可采用正畸治疗。部分阻生牙也可采用牙移植的方法加以利用。
8.滞留乳牙 影响恒牙萌出者应当拔除。如成人牙列滞留的乳牙,但对应恒牙先天缺失或无法就位,可暂保留。
9.治疗需要 因正畸治疗需要进行减数的牙;因义齿修复需要拔除的牙;囊肿或良性肿瘤累及的牙,可能影响治疗效果者均为拔牙适应证。恶性肿瘤放疗前,为减少某些并发症的发生,拔牙适应证可适当放宽。
10.病灶牙 引起颌骨骨髓炎、牙源性上颌窦炎等局部病变的病灶牙为拔除适应证。内科疾病的病灶感染学说认为在极少数情况下,口腔内患牙的局部病变可能会成为远隔组织、器官疾病的致病因素,可能引发亚急性心内膜炎、某些肾炎、虹膜睫状体炎、视神经炎、视网膜炎等。在相关科医师的要求下可慎重考虑拔除。
11.骨折累及的牙 因颌骨骨折或牙槽突骨折所累及的牙,应根据牙本身的情况决定,尽可能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