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辖区卫生局医政科)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辖区卫生局医政科)申请。
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高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折拟聘用证明;
(七)省级以上卫生厅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高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领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四、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终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二)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执行完毕这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上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上不满2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期、精神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用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领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六、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