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四、劳务报酬
1.劳务报酬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2.劳务报酬,可以采用固定价格或变动价格。采用固定价格,则除合同约定或法律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以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3.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一定百分比时,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2.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承包人,由承包人确认。
3.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承包人,由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六、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1.全部工作完成,经承包人认可后14d内,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d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d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3.劳务分包人和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合同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