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乙方申报设计变更增加费不符合约定。理由:乙方已过索赔权利的时效,根据有关规定,乙方必须在发生索赔事项28天内经过工程师同意,提交索赔报告,但本案例三个月后才提,超出索赔时效,丧失要求索赔的权利,所以不赔。3、 乙方不是逾期竣工。因为造成该事件是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引起,非施工单位责任,所以应给予施工延长。甲方给乙方的费用索赔为20×5=100万元,延长工期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