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2.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3.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