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共同责任
1.依法承揽工程
2.执行强制性标准
(二)勘察单位责任
提供资料真实、准确
(三)设计单位责任
1.科学设计
2.选择材料设备(注明规格、型号、性能,但不得指定厂家)
3.解释设计文件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
(四)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出借资质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转包或违法分包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5.其他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概述
1.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2.实质:政府行为
3.主体: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
4.目的: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5.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6.方式:政府认可的第三方监督
7.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主体的质量行为
8.手段:施工许可证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1.主体
(1)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政府委托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