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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备考试题检验[4]

www.zige365.com 2011-5-27 17:43:36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1.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一般代理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四)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

(5)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

(二)债发生的依据

(三)债的消灭

(一)债的概念

1.依合同或法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与被害人之间也形成债的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合同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3.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4.侵权行为

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5.其他

(三)债的消灭

1.履行

2.抵销

3.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或法院裁决,可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2)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标的物应收归国有。

4.混同

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家企业合并)。

5.免除

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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